(2014)曲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曲周县河南疃顺通五金厂与高民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河南疃顺通五金厂,高民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曲周县河南疃顺通五金厂,住所地曲周县河南疃镇李口村。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骆庆箱,该厂员工。被告:高民芳。原告曲周县河南疃顺通五金厂诉被告高民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河南疃顺通五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曲周县河南疃顺通五金厂负担。审判长 杨鹏飞审判员 王海英审判员 王仲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