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春光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如皋市春光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185-1号原告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易家桥新村19幢205室。法定代表人王锡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兵,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春光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文著村二十五组53号。法定代表人韩秀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春光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已减半)、保全费430元,合计人民币639元,由原告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