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春兰与俞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兰,俞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兰,农民。被执行人:俞卡,农民。黄春兰与俞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甬象徐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俞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黄春兰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俞卡短期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兰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