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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489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邓永武,广西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江文全,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要求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世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