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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胡家兰诉王继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兰,王继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胡家兰,女,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继祥,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兰与被告王继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家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家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家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胡家兰承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桂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