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胡家兰诉王继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兰,王继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胡家兰,女,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继祥,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兰与被告王继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家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家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家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胡家兰承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桂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