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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俊鑫与金健、金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鑫,金健,金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吴俊鑫。被执行人金健。被执行人金晓鹏。原告吴俊鑫与被告金健、金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东南商初字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俊鑫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金健、金晓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俊鑫未实现债权43000元及相应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吴俊鑫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70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