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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乌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卫文军诉被告贾忠、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文军,贾忠,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卫文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哈拉盖图农牧场。被告贾忠,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文军诉被告贾忠、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文军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文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蕴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