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近藤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龙晓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近藤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姜灿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近藤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32000元、诉讼费239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邹洪主执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等相关相信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浙江近藤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姜灿华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溶溶审判员 汪惠萍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卓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