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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豆万增与平乡县平乡镇郭桥计生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万增,平乡县平乡镇郭桥计生办公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5号原告豆万增,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平乡县人。被告平乡县平乡镇郭桥计生办公室。地址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豆万增诉被告平乡县平乡镇郭桥计生办公室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平乡县平乡镇郭桥计生办公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应驳回原告豆万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豆万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