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益节与钟继清、周小红、钟德华、杨陈和、饶永华、福建省养心草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节,钟继清,周小红,饶永华,杨陈和,福建省养心草开发有限公司,钟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陈益节,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被执行人钟继清,男,1971年4月1日出生,畲族,,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周小红,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被执行人饶永华,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被执行人杨陈和,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养心草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继清被执行人钟德华,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陈益节与被执行人钟继清、周小红、钟德华、杨陈和、饶永华、福建省养心草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朝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