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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兴虎与苏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虎,苏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田兴虎,男,生于1977年5月16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城镇高台行政村上自然村。被执行人苏玉强,男,生于1973年5月17日,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西安镇薛套行政村二自然村。申请执行人田兴虎与被执行人苏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苏玉强返还申请执行人田兴虎借款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2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玉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生军审判员  杨志林审判员  马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英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