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特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高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高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特字第00067号申请人赵高潮。申请人赵高潮要求宣告李思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思达,女,1923年6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申请人赵高潮与李思达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李思达与配偶赵凯共生育四名子女,即赵高潮、赵援朝、赵建一及赵东风。配偶赵凯已死亡。申请人赵高潮陈述,李思达于2013年下半年开始老年痴呆症状越来越明显,生活不能处理,思维紊乱,辨认能力极弱。申请人赵高潮认为李思达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本院予以宣告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本院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思达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评定。鉴定意见认为,李思达诊断为老年痴呆,受疾病影响,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与沟通,也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本院依法为李思达指定了本案中的代理人,即女儿赵援朝。赵援朝认为母亲系离休干部,有条件住医院,而不应住在护理院,故要求由其担任监护人。赵高潮、赵建一及赵东风则表示同意由赵高潮担任李思达的监护人。本院走访了被申请人李思达离休前的所在单位苏州大学离退休工作处,该处反映,四名子女均有行为能力,对由谁担任监护人没有倾向性意见,对于李思达需要住院治疗还是继续留在护理院的问题,由于不是专业医疗机构,也无法作出判断。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赵高潮提供的户籍资料、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复印件、苏广司鉴所(2014)司鉴字第4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李思达的病情,其目前已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应认定李思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监护人的问题,本院充分考虑四名子女的意见,并走访了相关单位,由申请人赵高潮担任李思达的监护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思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高潮为李思达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国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