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韦志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志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89号罪犯韦志生。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1日作出(2003)柳市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志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8574.46元(其中其亲属已代交人民币5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以(2004)桂刑复字第70号依法核准对被告人韦志生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27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8月31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12月、2013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三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30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韦志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志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积极改造分子。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5.1分。该犯未完全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志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志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574.46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