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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行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孙宇剑与天津市公安局确认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剑,天津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072号原告孙宇剑。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26号。法定代表人赵飞,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干部。委托代理人车迪迪,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干部。原告孙宇剑起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确认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宇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宇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房琴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