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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杜晓艳、蒲洋、张艳、XX、王博、赵斌、陈守银、赵春天、李忠春、王恩来、陈胜才、赵延伟、李丙帅、张业梅、陈胜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杜晓艳,蒲洋,张艳,XX,王博,赵斌,陈守银,赵春天,李忠春,王恩来,陈胜才,赵延伟,李丙帅,张业梅,陈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杜晓艳,女,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蒲洋,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张艳,女,住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XX,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王博,女,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斌,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陈守银,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赵春天,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李忠春,女,住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王恩来,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陈胜才,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赵延伟,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李丙帅,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张业梅,女,住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陈胜英,女,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杜晓艳、蒲洋、张艳、XX、王博、赵斌、陈守银、赵春天、李忠春、王恩来、陈胜才、赵延伟、李丙帅、张业梅、陈胜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执字第00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隋相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