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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汾商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州威斯特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天勤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威斯特润滑油有限公司,吴江市天勤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商初字第00388号原告苏州威斯特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被告吴江市天勤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孔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威斯特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天勤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威斯特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苏州威斯特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松杰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家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