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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胡世芳与刘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36号原告:胡世芳。委托代理人:陈文,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涛。原告胡世芳诉被告刘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世芳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世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6元,减半收取5503元,由原告胡世芳负担。审判员 林 静 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