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朝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朝庆,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朝庆,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木成、林阿妹,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蔡朝庆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6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蔡朝庆上诉主张,2006年10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伪造的,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本案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原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发生纠纷调解不成,由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现上诉人蔡朝庆主张该《补充协议》系伪造的,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作为该物业项目的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蔡朝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