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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小明与焦志明、耿斯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明,焦志明,耿斯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宋小明,男,39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侯卫东,男,4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焦志明,男,3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焦清华,男,68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耿斯琪,女,40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明诉被告焦志明、耿斯琪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小明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