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黄浦区金南新苑业主委员会与徐大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黄浦区金南新苑业主委员会,徐大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491号原告上海市黄浦区金南新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鲁国强。委托代理人张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大玲。原告上海市黄浦区金南新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南新苑业委会)与被告徐大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徐大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南新苑业委会诉称,被告徐大玲于2005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担任金南新苑小区业委会主任。2006年10月被告代表金南新苑业委会和上海孙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林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孙林物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9月。2010年6月,被告又代表业委会和孙林物业签订《临时托管协议》,约定在金南新苑业主大会没有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之前,由孙林物业继续托管。后,孙林物业实际管理金南新苑小区至2011年8月31日。根据相关规定及物业合同的约定,孙林物业在合同终止时应当向小区业委会移交各项资料等,但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2年12月29日,金南新苑业委会经选举进行了换届。2013年8月26日,原告起诉孙林物业要求交付相关财物,孙林物业称已于2011年8月31日向原业主委员会办理了交接。因被告徐大玲是原业委会主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金南新苑资料(一、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2、被告向原告交付金南新苑2006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专项维修基金收支情况说明;3、被告向原告交付被告管理黄浦区金南新苑期间他项收入(包含但不限于公共部位停车费收入、公共部位场地租金收入、公共部位广告费收入等)帐簿(包括收入清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利用金南新苑公共部位出租经营的合同;4、被告向原告支付孙林物业管理小区期间的他项收入及孳息人民币XXXXXXX.29元。原告金南新苑业委会提供下列证据:1、2006年10月20日原业委会与孙林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2006年9月的孙林物业承诺书;3、临时托管协议;4、2007年5月至2010年5月被告收取金南新苑部分仓库租金的清单;5、2013年8月26日原告起诉孙林物业的起诉状;6、案外人孙林物业提供的移交工作说明,证明孙林物业表示其已与金南新苑原业委会完成移交;7、2013年9月17日(2013)黄诉调第4752号案件《调解笔录》;8、贷记凭证两份。被告徐大玲辩称,2005年金南新苑小区选举第一届业委会时,被告正值退休,被选为业委会主任。被告主要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业委会副主任梁炜比较年轻,负责具体操作工作。后业委会任期届满,被告几次想辞去业委会主任,但均因世博、黄浦和卢湾合并等事影响而未成。2011年1月2日,被告因身体实在吃不消,提出辞职,将辞职报告连同业主大会的公章一并交给小区所在居委会的范主任了。金南新苑业主大会的存款开户证实书被告当时要交给街道房地办,但房地办表示业委会要换届了,证实书暂时让我保管,业委会换届成功后,被告又到房地办,因为房地办办公场所要变动,所以没有交成,直到2013年2月19日,被告才将该材料交给房地办。被告于2011年1月2日已经不再担任业委会主任了,孙林物业移交的时候,被告因已经辞职,故不清楚具体情况。原告应当要问孙林物业把材料移交给了谁。被告徐大玲提供下列证据:1、2011年1月2日被告提交辞职报告及业主大会公章的收条;2、2013年2月19日被告提交存款开户证实书的收条。经质证,被告徐大玲对原告金南新苑业委会提供的证据1-3真实性认可;对证据4-6不清楚;对证据7、8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金南新苑业委会对被告徐大玲提供的证据1中的辞职报告真实性无法确定,对居委会出具的收条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被告的辞职不符程序,不能证明其已辞职;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同样不能证明被告已辞职。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大玲系金南新苑业委会原主任。2006年10月,孙林物业被金南新苑小区业主大会选聘为物业服务单位。2010年6月25日,金南新苑业委会又与孙林物业签订临时托管协议,约定为了给小区提供正常服务,在金南新苑小区业主大会没有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管理之前,由孙林物业继续提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孙林物业为金南新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至2011年8月31日。2012年12月,金南新苑经换届改选成立了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主任为鲁国强。2013年11月,原告曾起诉孙林物业,要求孙林物业返还资料财物等[(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998号]。孙林物业于该案中出示《移交工作说明》(即原告证据6),该说明的内容为“上海孙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8月31日撤离金南新苑小区,撤离时已与本业委会完成移交,本业委会认定其在服务期内遵守相关法规,特表示感谢”,落款处盖有金南新苑业委会的印章。后,原告撤回该案诉讼。2014年2月2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对提交的《移交工作说明》表示不确认孙林物业已与其移交完毕。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移交工作说明》中虽有孙林物业撤离时已与业委会完成移交的表述,但仅凭该表述并不能全面地反映交接具体情况,也不能得出孙林物业是与被告徐大玲进行交接的结论,且原告本身亦不确认孙林物业已与其完成移交。故现原告要求徐大玲返还物品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本案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市黄浦区金南新苑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徐大玲返还相关资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上海市黄浦区金南新苑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徐大玲返还《专项维修基金收支情况说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原告上海市黄浦区金南新苑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徐大玲返还他项收入帐簿、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原告上海市黄浦区金南新苑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徐大玲返还他项收入及孳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93.60元,由原告上海市黄浦区金南新苑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煜审 判 员 赵海生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