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857、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太升鞋材有限公司、崇州恒益鞋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弘焕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太升鞋材有限公司,崇州恒益鞋材有限公司,成都弘焕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857、85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太升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仕平。申请执行人崇州恒益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林。被执行人成都弘焕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736、573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7日分别受理成都太升鞋材有限公司、崇州恒益鞋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弘焕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弘焕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弘焕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簇桥支行账户内存款限额26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