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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邓玉珍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玉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159号罪犯邓玉珍,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作出(2004)沪二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玉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2006)沪高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邓玉珍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执字第26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01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玉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玉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玉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汤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