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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假字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卫强盗窃罪,王卫强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假字0016号罪犯王卫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卫强犯盗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15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8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6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卫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卫强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全监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卫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卫强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