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田素茹与邹城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素茹,邹城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邹行初字第187号原告:田素茹。委托代理人:杨在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祝诣茗,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城市规划局,住所地邹城市金山大道699号。法定代表人:蔡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勇,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素茹诉被告邹城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田素茹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诉讼起诉状,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2014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素茹、委托代理人杨在明、祝诣茗,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勇、刘婷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素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素茹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克斌审 判 员 孔凡静人民陪审员 刘庆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刁统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