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潘承谊与尹振东、杨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承谊,尹振东,杨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承谊。委托代理人:王家龙,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振东。委托代理人:侯鹏,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宁。委托代理人:侯鹏,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承谊与上诉人尹振东、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2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承谊于2015年1月30日,尹振东、杨宁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承谊、尹振东、杨宁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承谊、尹振东、杨宁撤回上诉,各方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尹振东、杨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刘松柏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炼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