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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于坤与陈丙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坤,陈丙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于 坤 诉 陈 丙 红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固民初字第318号原告:于坤。被告:陈丙红。原告于坤诉被告陈丙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坤诉称,我与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在本县内承揽小型建筑工程业务。被告需要小工,为其提供劳动服务。2011年7月,我与被告以口头形式达成雇佣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每天100元,给付办法,每个季度发一次工资。合同达成后,我开始为被告工作。截止至2011年8月14日,被告拖欠我工资共计1000元。2014年1月18日我又找被告催要,被告只给我打了一个欠款手续。之后,我又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拒不给付拖欠我的工资。故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从速调判。被告陈丙红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原告给被告承包工程干小工活,约定日工资为100元,尚欠1000元未付。被告于2014年1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2011年于坤工钱,到2014年11月底给1000元,陈丙红2014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给付。故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1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及原告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庭审中提供的由被告书写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资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执行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张建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卫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