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洪佳成与吉林省龙兴集团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佳成,吉林省龙兴集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洪佳成,男。被告:吉林省龙兴集团。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佳成与被告吉林省龙兴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限定日期内,未依法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宇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