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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绪杰与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绪杰,王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22号申请人:郑绪杰,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王学峰,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郑绪杰与被申请人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学峰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6.45万元。担保人王宇豪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绪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学峰的住房公积金在6.4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王宇豪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某小区楼房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