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刑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东伟、刘拥军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一X,李XX,刘二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0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一X。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XX。2007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二X。2007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刘二X、刘一X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二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一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2005版红色百元面值人民币钞票10张、1996版红色一元面值人民币钞票70张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刘一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一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一X、原审被告人李XX、刘二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刘一X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一X撤回上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审 判 员  周 虹代理审判员  宋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