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万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万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89号罪犯周万生。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3日作出(2003)梧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万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均经济损失人民币24595.17元。原审被告人周万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以(2003)桂刑复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12月、2011年3月、2013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四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周万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万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2.23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万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万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均经济损失人民币24595.17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