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一×、杨二×等与于二×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一×,杨二×,于一×,于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杨一×,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二×,学生。申请执行人于一×,学生。法定代理人杨一×(同申请执行人杨一×)被执行人于二×,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63044.29元,执行费80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执行。被执行人于二×依照协议已执行200000元(含执行费8030元)。因双方确定的给付时间较长,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5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