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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福元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行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华市双牌县。法定代表人杨欣然。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福元,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上列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邓志强,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福元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两上诉人上诉称: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2.5”大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具体行政行为,包含了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两上诉人认为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2.5”大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程序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而提起的诉讼。本案涉诉的《“12.5”大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一项证据,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两上诉人对该事故调查报告不服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不予受理。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颜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