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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陶磊、龚学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翻印份院 长   庭 长   主审人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014号申请人:陶磊。申请人:龚学兵。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申请人陶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9,280.36元、后期复查费人民币1,000元、营养费人民币5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00元、误工费人民币10,500元、电动车维修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24,280.36元;二、以上费用,经双方共同协定,由申请人龚学兵全额赔偿,并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陶磊。三、调解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赵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陶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