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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58号原告:罗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张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叶成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精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