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58号原告:罗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张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叶成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精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