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申请执行宫守连、朱良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宫守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飞虎,主任。被执行人:宫守连,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被执行人:朱良琴,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宫守连、朱良琴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