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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勇波与被告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波,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黄勇波,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建瓯市法定代理人陈亮,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波与被告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勇波于2015年2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为2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松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