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董景祯与李诚、尹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董景祯。被执行人:李诚。被执行人:尹华。董景祯与李诚、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诚、尹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董景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