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3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何长亮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亮,刘大洋,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平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3124-3号原告:何长亮,男,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刘大洋(曾用名刘海洋),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晓娣,滕州市北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圣存,职务总经理。被告:任平川,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长亮、刘大洋与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平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长亮、刘大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长亮、刘大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28元减半收取91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何长亮、刘大洋负担。审 判 长 杜 维审 判 员 闫 边人民陪审员 黄兆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