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沈锴旸与陈天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锴旸,陈天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沈锴旸。被告陈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锴旸与被告陈天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锴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锴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锴旸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