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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沈锴旸与陈天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锴旸,陈天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沈锴旸。被告陈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锴旸与被告陈天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锴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锴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锴旸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