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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张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9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滨海县港城路滨盛商住楼***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步斌,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50岁。居民。被执行人孙某某,女,51岁,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滨商初字第020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对张敬国名下的位于滨海县人民南路西侧新时代乐园20幢110室、111室进行了查封,并决定进行评估拍卖。因处置房产时间跨度较长,案件短期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