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今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凤英、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今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凤英,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755号原告科左后旗今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东,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今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凤英,女,30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小军,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二被告系夫妻。原告科左后旗今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凤英、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凤英、小军无���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左后旗今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日,二被告来我处赊购一辆新日牌电动车价值28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赊销合同,约定2013年1月1日前还清车辆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购车欠款2800.00元、利息1512.00元(2012年11月1日—2015年1月30日:2800.00×2%×27个月),本利合计4312.00元。被告凤英未答辩。被告小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凤英、小军夫妻二人从原告科左后旗今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赊购一辆新日牌电动车价值28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约定于2013年1月1日还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延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由被告签名捺印的��销合同一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凤英和小军系夫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凤英、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科左后旗今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欠款本金2800.00元、利息1512.00元,本利合计43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