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余某与曾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曾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余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曾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健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