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初字第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江宜宾与颜柏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宜宾,颜柏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0742号原告江宜宾。委托代理人陆逸君,谢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柏松,江阴市祝塘镇人民南路60号。委托代理人曹友志,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鑫,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宜宾诉被告颜柏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宜宾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宜宾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宜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原告江宜宾已预交),由原告江宜宾负担。审 判 长 浦 峥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 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燕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