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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江宜宾与颜柏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宜宾,颜柏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0742号原告江宜宾。委托代理人陆逸君,谢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柏松,江阴市祝塘镇人民南路60号。委托代理人曹友志,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鑫,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宜宾诉被告颜柏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宜宾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宜宾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宜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原告江宜宾已预交),由原告江宜宾负担。审 判 长  浦 峥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 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燕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