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雄成、吴兴春等与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雄成,吴兴春,邵普生,刘新云,王东宝,徐金凤,强柏峰,章根明,刘兴中,江肖云,江菊花,王有明,强柏成,王多斌,强柏陆,苏小富,钱景,胡玉顺,程明亮,胡永庆,王建民,王秀霞,刘文才,胡利群,方忠东,彭发宝,刘利平,李志恒,姜雄开,戚大跃,疏义友,项雪平,王秀芳,王萍,周明明,张锐,吴敏强,李凤英,江海青,甄茂进,谭万梅,钱文生,徐光祥,汪爱珍,潘云柏,吴宝娣,李方玉,祁玉芳,周佩民,吴小艳,徐安安,万刚,王国富,程节有,吴跃平,张万明,张万生,查振青,吴宝玲,王有娣,焦慧娟,崔从新,吴承华,左克满,黄维宗,林瑞庆,叶金木,桂学进,程玉玲,周有财,严支平,朱东升,周文,徐长生,孙乃坤,汤水生,潘兴伍,王爱国,颜华军,张敏辉,宋学军,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王雄成,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吴兴春,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邵普生,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刘新云,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王东宝,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徐金凤,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强柏峰,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章根明,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兴中,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江肖云,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江菊花,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申请执行人:王有明,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强柏成,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王多斌,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强柏陆,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执行人:苏小富,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钱景,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胡玉顺,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程明亮,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胡永庆,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王秀霞,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刘文才,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胡利群,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方忠东,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彭发宝,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利平,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李志恒,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姜雄开,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戚大跃,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疏义友,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项雪平,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王秀芳,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周明明,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张锐,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吴敏强,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江海青,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甄茂进,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谭万梅,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钱文生,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徐光祥,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汪爱珍,女,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潘云柏,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吴宝娣,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方玉,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祁玉芳,女,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周佩民,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吴小艳,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徐安安,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万刚,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国富,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程节有,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吴跃平,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张万明,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张万生,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查振青,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吴宝玲,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有娣,女,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焦慧娟,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崔从新,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吴承华,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左克满,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黄维宗,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林瑞庆,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叶金木,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桂学进,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程玉玲,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周有财,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严支平,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朱东升,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周文,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徐长生,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孙乃坤,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汤水生,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潘兴伍,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王爱国,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颜华军,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敏辉,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宋学军,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栋梁,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卢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的项目资本金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觉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