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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0-06-19

案件名称

史历岩与任常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历岩;任常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乌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史历岩,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任常发,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史历岩申请执行任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历岩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任常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执字第8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文书日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