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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兰某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兰某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3号原告徐某,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队职工,住。被告兰某1。法定代理人兰某2,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平顶山市公共交通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兰某1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兰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兰某1的法定代理人兰某2找不到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兰某1的法定代理人兰某2找不到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兰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