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坤香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坤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244号罪犯陈坤香,女,1958年6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1日作出(1996)郴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陈坤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8日作出(1998)湘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坤香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2日作出(2001)湘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坤香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于2008年3月28日、2011年3月24日作出(2008)长中刑执字第2062号刑事裁定、(2011)长中刑执字第2039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坤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坤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坤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汤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