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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庐江县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罗静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静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庐江县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5562-5。法定代表人:施培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静松,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静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县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庐江县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海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