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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特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永勤、刘玉莲诉王国良宣告死亡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勤,刘玉莲,王国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特初字第2号申请人王永勤,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堡乡马头浪村农民,现住该村。申请人刘玉莲,女,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堡乡马头浪村农民,现住该村。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肖鹏,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118号309栋2-6-2。被申请人王国良,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永勤、刘玉莲与被申请人王国良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审判员  高春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