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诉前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赵美人与燕鸿、赵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人;燕鸿;赵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赵美人,女,汉族,住乌拉特中旗。(2015)五诉前保字第8号 被申请人:燕鸿,男,汉族,36岁,个体,住五原县。 被申请人:赵娜,女,汉族,30岁,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燕鸿的妻子。 申请人赵美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及存款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自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娜帐号。 二、查封申请人赵美人自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红